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省级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省级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42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省级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39号)精神,确保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省级集中采购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盒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一)签订采购合同。全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检测试剂盒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参与。
(二)实行平台采购。采购主体必须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三)确保质量与供应。中选企业是试剂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药监部门各项质量监管规定,保障试剂质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试剂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
(四)畅通采购使用。采购主体应保证中选试剂的采购使用,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试剂生产(经营)企业负担。除中选试剂因质量、供应问题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外,不得采购非中选试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国家指定性任务或开展科研项目所需试剂除外)。
(五)及时结算货款。采购主体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5月14日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周期1年。
附件: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