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及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保证中选试剂的采购使用,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二、本批次集中采购的货款暂不纳入医保统一代结算范围,采购主体应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结算货款。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