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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开展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2   

所属项目:2020年10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新医保〔202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3号)要求,经与陕西省、甘肃省等10省区协商,决定开展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及方式

(一)采购品种。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附后)。

(二)采购形式。根据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确定的采购量,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参与省际联盟省区带量采购。

(三)参加企业。省际联盟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对应的生产企业。

(四)约定比例。按各地(州、市)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采购量的70%确定约定采购量。

(五)协议期限。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协议期限为1年。中选结果执行时间:2021年2月7日。

二、实施范围

具备使用人工晶体开展相关手术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以下统一称为“医疗机构”)。

三、省际联盟人工晶体集中采购工作分量规则

(一)为与国家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文件相一致,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的分量规则参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0-1)的分量规则具体内容进行调整,按照各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报约定采购品种,分类为17组,按分组名称及约定采购量的70%分解至各医疗机构作为协议采购量,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规格原则上全部纳入。

(二)同一分组中,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的产品若全部在中选产品范围内,对应意向采购量全部计入该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

(三)同一分组中,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的产品若部分未在中选产品范围,所有未中选产品对应的意向采购量合计后作为待分配量,依照如下顺序分配。首先分配给每个分组的第一个中选产品,分配量不少于待分配总量的10%;其余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中自主决定。

(四)同一分组中,如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的产品全部未在中选范围,报送的意向采购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自主分配给全部中选产品,其中每个分组的第一个中选产品的分配量不少于待分配总量的10%,其余中选产品的分配量由医疗机构自主决定。

(五)同一分组中,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并确认各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则该医疗机构上报过需求但未中选产品的意向采购量全部分配给该组中的第一个中选产品。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高值耗材带量采购模块中,按中选价格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对于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二)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到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根据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鼓励优先使用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用耗材占比、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使用。已挂网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简化进院流程,确保临床使用。对未按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的医疗机构,依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选品种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中选企业产品的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等措施进行处罚。

(四)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限(不得超过60天)与企业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配送企业。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承担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根据该统筹地区三方合同签订总约定采购金额的30%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预付周转金申请,并附银行开户信息、采购合同复印件、还款承诺书、上级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函等资料,经当地医保局履行基金支付审批等程序后,将周转金预付至配送企业。医保部门按照减轻患者负担、结余共享、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原则,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将回款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五)有关要求。对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平台采购中选产品。平台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系统改造完成前,非中选产品暂按原有途径采购,医疗机构每两周向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联合采购办公室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备一次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平台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系统改造完成后必须通过平台采购。医疗机构在平台采购和上传医保结算系统的产品信息应使用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的统一编码。各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采购平台加大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逐步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

(六)中选企业应做如下承诺:

1.同一产品,如在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工作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国家中选价格执行;

2.在国内今后其他省级(含联合)带量采购工作中,如果同一产品形成的中选价,低于本次联盟采购的中选价,相关企业应主动向联盟省区牵头的集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低价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平稳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带量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确认、签订购销合同和配送、货款结算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畅通中选产品优先使用的政策通道,建立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人工晶体集中采购工作,组织中选产品采购培训等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应对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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