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采办函〔2021〕3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安排及《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中选品种采购量及使用落地的通知》(桂药采办函〔2021〕2号)规定,现公布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广西)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桂药采办函〔2021〕2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的要求,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并开展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