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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省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所属项目: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公立基层医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征求《江苏省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现将《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2017年2月16日-22日)与我委联系,电话:86393619,邮箱:tzwjwjcs@163.com

附件: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完善医药购销管理机制,积极防范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公立一、二、三级综合、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妇保所、皮防所、疾控中心、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临床检验试剂指用于门急诊和病区检验的所有生物及化学试剂,用于非收费实验和科研的检验试剂不在其列。

耗材是指与直接用于临床检验相关联的一次性耗材。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等相关工作,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承担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工作。

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实行配送商资格准入、检验试剂和耗材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打包采购、联合采购、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分级管理、统一配送等原则。

市及各市(区)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与纪检、检察、食药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构建医药购销领域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配送商资格准入管理

 

第五条  在泰州市范围内配送临床检验试剂耗材的配送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配送业务相应的设备、资金、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备药械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自主拥有冷链配送车3辆以上,能够提供实时冷链监测数据,在泰州市范围内设立阴凉库500 m3以上,冷藏库房300m3以上。

(五)年销售检验试剂、耗材5000万元以上。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配送商准入资格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认定。经公开招标后入围的配送商,方有资格在泰州市范围内从事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配送业务。

配送商准入资格,有效期2年。期满后,应重新组织资格认定。

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以公开招标方式增补配送商。

第七条  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配送商实行年检制度。在年检中不合格的配送商,由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宣告清退;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配送商,准入资格认定机构在事实认定后可即行宣告清退。

 

三、试剂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第八条  临床检验试剂和耗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开放试剂和耗材,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产产品优先原则,按照性价比、市场占有率、企业实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指标组织综合评定,经公开招标程序后确定入围产品。

目录外专机试剂和新增检验项目所需试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试剂耗材采购目录的有效期为2年。试剂耗材采购目录一经公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目录范围内进行采购。

 

四、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条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耗材的集中采购,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区)按集中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按照招标时点上一年度各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使用的检验试剂和耗材的使用量和采购价为基数,采用量价挂钩的原则,结合技术标经公开招标产生临床检验试剂耗材供应价及配送商。联合采购可由两个以上市(区)按上述方法进行集中采购。

招标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形经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招标周期。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按打包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方案报送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医院或医联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自行采购。

三级医院的价格谈判结果实行全市共享机制。三级医院检验试剂和耗材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市(区)集中采购中标价。

招标周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采用招标代理制,投标方限定为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配送商,并按《招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放或变相投放检验设备,严禁临床检验试剂耗材与设备实行捆绑式销售。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科采用合作共建模式的,合作方必须在合格配送商之列,且合作方式经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临床检验试剂耗材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型单位采购价。

 

五、统一配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原则上每月可订货1-2次,三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中标配送商严格执行食药监部门的规定对相关试剂实行全程冷链物流配送。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两票制,严禁中标配送商将中标配送业务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配送考核办法,由市和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中标配送商进行考核。

 

六、附 

 

第十八条  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制度。

第十九条  对临床检验试剂耗材采购配送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市及各市(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或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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