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第一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和部署,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对备案采购(第一批)中标产品建立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的原则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已确认备案采购(第一批)产品专家建议价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请登录“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入“采购平台”,在网上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网站下载中心的《建立配送关系生产企业操作手册》、《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二、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全省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中委托配送,对每一中标目录,沈阳可委托1—8个、大连可委托1—6个,其余每市可委托1—3个配送企业。如果此次备案采购的中标目录与原集中采购的中标目录重合,则此中标目录直接复用原有的配送关系。对于配送关系名额未满的中标目录,后续可以添加新的配送关系。
三、根据备案采购“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医疗机构仅可以采购本医疗机构申报的备案产品。
提醒相关企业,中标生产企业需在平台上操作选定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