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发〔2023〕2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京津冀“3+N”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周期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实施范围:参与报量的所有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本次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及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3年6月30日。
(二)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3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起搏器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组织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未在吉林省挂网采购的,请各中选生产企业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公告要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相关操作。鼓励非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下发协议采购量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并按注册证号对应的协议采购量进行考核。具体吉林省医疗机构起搏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三)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吉林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http://36.135.6.111:7070/进入交易系统,在“合同管理”模块中的“合同新建”子模块中下载《操作手册》,完成三方协议的网上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四)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中选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中选耗材的供应。中选耗材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配送。
(五)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医保部门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次起搏器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