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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和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5   

所属项目:2021年江西冀鲁豫鄂桂渝滇陕九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摘要:

时间:2月24日-3月10日

正文:

鲁医保函〔2025〕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和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以下简称: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执行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5年3月10日起,全省参加相关医用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相关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1、2)。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1年;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采购周期为2025年3月10日—2026年3月31日。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3月10日前,相关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采购执行要求

(一)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采购周期内不再组织第二年度报量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未完成的首年协议采购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同一中选企业的需求量允许在同一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注册证间调整。

(二)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集中采购供应的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应是保障临床需求的常用包装。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供应配送,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三)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不可重复使用)、开放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的中选产品应包含连发施夹器并配备≥15枚钉子。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可重复使用)的中选产品应配备≥15枚钉子,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提供连发施夹器保障临床使用。
  (四)采购周期内,所有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企业生产的<15枚钉子的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的中选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中选最低价的<15枚钉子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以及价格不高于同竞价单元产品中位价(可登陆福建省招采子系统“公告通知”栏查询)的新获批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
  (五)本次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注册证/产品降幅未达相应竞价单元中选企业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

四、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市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三)规范采购执行。各市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以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市要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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