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配送商:
现将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延长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周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生产商、配送商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配送商(包括自行配送的生产商)自觉将医疗机构采购产品的发票送各市监督机构稽核。
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没有参加报名的配送商可重新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20日,参加报名的配送商须递交企业主体材料进行资格审核;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已审核通过的合格配送商,不需要重新报名,但须在指定系统(另行通知)中填写注册证的经营范围以及证照有效期等。
企业主体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配送承诺书(见附件2);
材料递交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自治区卫生厅外语培训中心二楼(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