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纪委、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
局、市药监局、市医保中心,市级机关医院,市企事业医疗机构
管理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
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各方,贯穿于网上采购的全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办规财[200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20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要求当事各方遵循“政府主导、公开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网上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序地开展购销活动。
第四条 网上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及试剂的范围:国家卫生部组织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江苏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的中标(入围)产品;南京市 “网上交易目录”和“备选采购目录”的产品等三部分。
第五条 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日常管理授权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区、县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负责。
第六条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购买医用耗材及试剂,必须统一在南京市卫生局网站主页“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平台由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供并负责维护。平台允许采购人在网上采购范围内,选取部分产品生成仅适用于本单位的“可采购目录”。
第七条采购人在网上发出的采购订单,受买卖合同相关法规的约束。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采购计划,相对集中发送订单;网上交易产品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人”)应在4小时内通过平台做出配送确认,实物配送时应做到“票货同行”,确有困难的高值耗材,应在产品送达后48小时内出具发票。
第九条 网上交易目录内同一品种有多家生产企业入围,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产品时应严格控制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二家。
第十条 网上交易目录内每个品种由生产企业指定不超过三家企业配送;同一品种同一采购人只允许选择一家企业配送。
第十一条 采购人验收送达产品时,发现超量送货或不合格产品应予以拒收;采购人已验收入库的产品,如要退货须经配送人确认。
第十二条 配送人只接受采购人在平台上发出的采购订单。因危、急、重病人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购交易目录内产品的,采购人可以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应急采购产品,采购人须在48小时内补发订单。
第十三条网上采购产品的退货须在平台上进行,并按平台提供的程序操作。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网上集中采购延误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交易的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由事发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事发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交易义务,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网上集中采购期限内,当事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网上集中采购价格的管理
1.市中心通过平台公布卫生部、省卫生厅集中采购中标(入围)产品和南京市“网上交易目录”内产品供货价格;平台上公布的“价格”是所有采购人在网上集中采购的唯一合法价格,供购双方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2.市中心通过平台公布的“备选采购目录”内供货“单价”,是供购双方交易价格的上限价格,不得突破。供购双方商定的实际交易价格,必须在交易前报市、区中心备案。
3.为落实“量价挂钩”,鼓励供购双方及时结算交易货款,可采用采购批量系数和结算时间系数进行调节,采购批量系数和结算时间系数值,由市中心统一组织供购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货款结算的管理
1.医用耗材及试剂的网上采购货款,应在到货验收后的60天内结付。
2.网上集中采购卫生部、省卫生厅中标(入围)产品和南京市“网上交易目录”内产品的交易货款,统一实施集中结算支付。尚不具备集中结算支付条件的,暂由供购双方自行结算。
3.“备选采购目录”内产品的交易货款,原则上由购销双方直接结算。
4.网上集中结算支付货款的供购双方,应同时具有电子签名确认权(通过CA认证)。
第十八条 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信息管理
1.市、区中心对产品在网上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料,要认真收集、及时汇总、科学整理、妥善保管。
2.采购人应充分运用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支持诊疗技术发展,推动适宜技术应用,规范网上采购行为。
3.市、区中心应建立网上集中采购信息通报制度,推动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监管
1.南京市卫生局是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行为,接受纪委、行风、监察、药监、物价、财政、审计、医保等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导。
3.平台为市、区县监管部门提供远程网上监管窗口,监管部门对供购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和全程监管。若发生违约违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等相关规定处理。
4.各部门在网上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投诉,按职责分工,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 附则
1.市中心对网上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当实质交易发生重要变化时,应组织专家集体论证,论证意见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2.因政策变化等因素,需提前终止网上采购活动的,应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妥善处置未了事宜。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本办法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