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及成交/配送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备案采购流程及企业更改配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药招办[2008]65号)的规定,现对本次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采购使用部分贵重医用耗材
根据《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2008年度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停止采购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贵重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中标的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周围(外周、神经)血管介入类、心脏起博器、电生理类等贵重医用耗材,跟标采购卫生部组织招标的中标成交产品。
二、关于贵重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程序的调整
(一)按“谁备案谁采购”原则,明确备案采购申请必须由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备案采购的产品按本次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相关企业及产品资料(如企业三证及产品注册证等),并与备案申请一并递交;
(三)备案产品必须明确备案数量和原因;
(四)单位专机专用需要配套使用申请备案的产品,必须提供原使用设备的详细情况(如供应商名称,设备规格型号等);
(五)备案申请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注明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六)备案采购的处理时间将从文件公布起改为每月处理一批,递交时间为每月10日前,过期将纳入下一批处理;
(七)备案申请资料递交至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除外)。
三、加强企业调整配送申请的审核
为规范贵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秩序,维护成交企业的权利,企业更改配送原则上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增加、撤销、更改配送商的,由医疗机构提出需求,并经供应商、主配送商协商同意(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可办理相关手续。但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一)代理商或配送商由于代理或配送协议到期,授权企业重新更换代理商或配送商的;
(二)供应商自己配送成交产品的,未设置分配送商的;
(三)配送企业因倒闭、破产及注销等情况无法履行配送义务的;
(四)从发文之日起改为每月处理一次,递交时间为每月10日前,过期将纳入下一批处理。
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