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持续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扎实推进我市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宁德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宁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规〔2024〕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2024年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宁德片区药械采购联合体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及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品种范围。无菌普通型注射器带针,一次性吸氧管(鼻氧管),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
二、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2024年宁德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5年1月10日起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2025年1月16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在医疗机构实际执行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为24个月,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可延长采购周期,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周期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相关医用耗材品类纳入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带量采购结果,则宁德片区中选结果自动停止。
三、采购占比分配
无菌普通型注射器带针,一次性吸氧管(鼻氧管),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3类中选产品原则上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院内采购目录,并按照此前各医疗机构申报对应竞价分组需求量确定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相应竞价组入围产品医疗机构合计采购量至少达实际使用量的80%,剩余采购量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自主分配。
中选价格即中选企业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包含税费、产品正常损耗、配送和伴随服务等所有费用,请相关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务必配合各采购主体做好库存调换、发票录入等衔接工作,确保按时落地执行。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且价格适宜的产品,若对应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无法满足临床或患者需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采购有关要求进行采购。
四、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5年1月6日至1月10日。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5年1月11日至1月15日。
(二)签订方式
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采用网上签订形式开展,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德市集中带量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https://ningde.udplat.com/login),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要做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协议签订工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竞价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竞价系统→进入交易结算模块→三方协议管理,进行协议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定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竞价系统→进入交易结算模块→三方协议管理,进行协议签订。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五、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合同规定向企业结算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六、工作要求
(一)确保质量与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非不可力抗因素所致的不及时供货、断供或拒绝提供伴随服务等行为,经认定属实,按照《2024年宁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宁医保规〔2024〕8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综合评审竞价总分第二名的替补企业按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二)实行“零差率”销售。本次集中采购的中选产品一律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销售“零差率”的要求,执行期间中选企业或授权的配送企业不得以高于中选价格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以高于中选采购价格收费,或向患者加收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及流通企业务必严格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61号)要求,切实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过程风险防控,关注生产、配送、采购、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施处置应对,确保我市医用耗材集采工作平稳推进。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