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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所属项目:2018年徐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项目编号:XZHCCG -2018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 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苏.公易发(2020) 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用于疫情防控和诊疗救治的医用耗材挂网渠道。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等涉及的专门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和诊疗救治的医用耗材(主要包括新冠肺炎防疫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新冠肺炎检验检测试剂等,下简称“疫情防控必需耗材”),若尚未在省平台挂网的,由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通过钉钉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后报省平台实行直接挂网,畅通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渠道。疫情结束后,对挂网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允许医疗机构线下应急采购。对未在省平台挂网但疫情防控必需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公平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先应急采购使用满足疫情防控需求,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备案,并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及时申请挂网。

      三、加强医用耗材保供稳价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疫情期间相关医用耗材采购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关注省平台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订单响应、产能库存、配送供应等情况。各相关生产企业应积极备货,及时响应订单,以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相关配送企业应加大采购供应力度,优先保障我市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设有发热门诊医疗机构使用。对无特殊原因拒不供应、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形的企业,将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省医保局列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黑名单。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短缺、配送不到位等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疫情防控结束时终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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