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省医保局搭建“医保、医疗、医药”沟通交流渠道,拓展医疗保障有关业务双月会商内容,集中解决重点事项和反映突出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省医保局根据收集事项情况发布会商通知。
二、会商地点
省医保局(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将视情到有关单位开展会商工作。
三、会商业务
(一)支持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包括产品动态调整和赔付率管控机制、信息共享等事项)。
(二)医保经办服务、两定机构协议管理、信息化管理、“高效办成一件事”等事项。
(三)医保结算服务(包括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即时结算、药品耗材及国谈药直接结算、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互助等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等事项)。
(四)医保基金监管政策及措施(包括飞行检查、智能审核等事项)。
(五)医药挂网采购经办服务、药品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包括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信用评价等事项)。
(六)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包括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价格等事项)。
(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包括按病组/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按病组审核规则等事项)。
(八)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政策(包括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目录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等事项)。
四、会商流程
(一)收集信息。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于每月1—25日将《双月会商业务意见建议征集表》(详见附件)发送至指定邮箱:ynsylbzj@163.com,便于省医保局梳理相关情况,确定会商内容和具体安排。请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相同问题不重复受理。
(二)会商安排。省医保局有关处室(单位)将根据征集意见建议情况确定会商内容、时间和参加单位,提前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发布会商工作通知,明确具体安排(包括时间、业务类型、会商单位和重点会商事项等),每次会商接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家单位不超过2人。对经过会商能够解决的问题,即时回应解决;对不能马上解决的事项,将形成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办理。参加单位须遵守会商工作秩序,尊重组织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三)其他事项。省医保局已开通云南省医保服务网厅,本着“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请优先选择通过云南省医保服务网厅https://ggfw.ynylbz.cn或相关业务电话咨询办理,省医保中心电话:0871—63886110;省异地结算中心电话:0871—63886123;省基金监评中心电话:0871—63886019;待遇保障处电话:0871—63886067;价格招采处电话:0871—63886059;医药服务处电话:0871—63886038;基金监管处电话:0871—63886034;药品耗材挂网由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办理,网址:http://www.ynyyzb.com.cn/HomePage/Default.aspx,电话:0871—63606934。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