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20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对2023年度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8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对拟许可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公示。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配置许可有疑议,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委反映。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月23日—10月28日止。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汪德国
联系电话:0471—6944596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