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惠府〔2023〕44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三项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4日起,我局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委托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我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自2024年2月4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业务。在此之前我局已经在办的上述许可和备案业务,仍由我局继续完成许可、备案工作。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