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直属和联系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汪锡泉,0731-84822145。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2月22日
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全省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育全程服务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二、行动目标
全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和相关评估指标达到以下要求并保持: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2.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以下;
3.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以下;
4.产前检查覆盖率≥95%;
5.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95%;
6.孕产妇梅毒检测率≥95%;
7.孕产妇乙肝检测率≥95%;
8.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5%;
9.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5%;
10.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95%;
11.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95%;
1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1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
评估指标解释详见附件1。
三、行动策略
坚持“逢孕必检、逢阳必治”原则,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作为孕产妇孕13周前或初次产前检查时的必检项目。并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新生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
(一)规范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控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等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干预服务,树牢“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促进健康行为,减少新发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鼓励各地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措施,指导科学备孕。
2.及早发现感染孕产妇。完善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流程,在孕妇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孕早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之间的协作,进一步缩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确诊时间,为临产孕妇开通检测绿色通道,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加强对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的咨询检测服务,对发现的感染配偶/性伴及时提供咨询、治疗转介和随访服务。
3.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完善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供病情监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医疗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按照“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规范做好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早诊断、早治疗,并为符合治疗标准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健康管理,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健全中医药参与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机制。
4.提供高质量随访服务。规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管理,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的连续完整,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率达95%以上。针对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做好原因分析,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提升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范管理水平。尽早明确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感染状态,及时评估干预效果。规范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重点案例评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二)提升预防母婴传播数据质量
5.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强化对预防母婴传播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指定专人管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基础性数据收集,不断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细化数据质控方案,采取过程与结果、内部与外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完善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妇幼健康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
7.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对标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加强监测评估,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
(三)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实验室管理
8.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检测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
9.强化试剂供应管理。完善检测试剂招标采购流程,建立试剂调配应急机制,确保试剂及时、足量供应。加强试剂供应链管理,规范试剂储备和运送。督促各实验室要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对试剂进行评估和技术验收,规范试剂应用。
10.加强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完善实验室数据登记、报告和质控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实验室与临床数据衔接,保障检测信息安全。
(四)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参与
11.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就诊。
1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关注女性感染者生殖健康,降低艾滋病感染妇女重复非意愿妊娠比例。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13.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和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疫情监测、经费管理、检查指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等。
2.成立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工作组和专家组,对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置。
3.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健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4.按照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流程和评估指标要求,全省自评达标后,向国家申请开展国家级评估。
(二)妇幼保健机构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人员培训、信息管理、实验室管理、疫情监测、经费管理、检查指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实验室管理与质控、业务培训、检查指导、疫情监测等,定期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交换信息数据等。
(四)助产机构
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为孕产妇和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咨询、干预、治疗、随访等服务。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辖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重点做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疫苗接种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等工作;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六)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配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湖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摆在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与卫生健康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消除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分析与消除目标的差距,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制定针对性的策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预防母婴传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争取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共同支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做好消除母婴传播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协同工作,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提高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级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专业机构作用,为消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健全专业人才队伍,聚焦消除母婴传播的关键技术和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通过对口支援、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偏远地区和基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能力。
(四)促进社会支持。各地在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要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监管,建立定期督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构建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线上和线下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
附件:1.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指标解释
2.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行动工作组和
专家组名单
3.湖南省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1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指标解释
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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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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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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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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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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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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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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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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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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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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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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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2%
|
HIV暴露儿童中因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儿童数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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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时期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儿童中因母婴传播途径而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数
|
同期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活产数
|
需通过以下3种方法分别计算:
1.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测算:A+B+年度死亡矫正系数*C)/(D+E):A=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诊断为艾滋病感染(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儿童数;B=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且结果为阳性的儿童数;C=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未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或诊断结果不详的儿童;D=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接受过艾滋病抗体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的儿童;E=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数;年度死亡矫正系数=统计年度内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的群体中阳性结果所占的比例。年度死亡矫正系数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2.以3月龄内婴儿HIV早期诊断检测阳性率替代(要求测算提取3月龄内至少一次早诊覆盖率≥95%);
3.根据Spectrum模型软件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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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估计软件
|
国家/省级
|
2
|
先天梅毒发病率
|
≤50/10万活产
|
先天梅毒病例数占活产总数的比例
|
某时期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传染病疫情直报信息系统中先天梅毒数),与梅毒感染产妇分娩的20周以上的死胎死产之和
|
同期活产总数(全国妇幼年报中的活产数)
|
(某时期某地区通过国家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的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梅毒感染产妇分娩的20周以上的死胎死产数)/同期某地区通过国家妇幼卫生信息年报上报统计的活产数
|
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传染病直报信息系统
|
国家/省级/市级
|
结果指标
|
3
|
乙肝母婴传播率
|
≤1%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比例
|
某时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儿童数
|
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儿童数
|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儿童数/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儿童数
|
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
过程指标
|
4
|
产前检查覆盖率
|
≥95%
|
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
某时期产前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
同期活产数
|
某时期某地区在分娩前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服务的孕产妇人数/辖区同期活产数
|
全国妇幼卫生年报
|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
5
|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
|
≥95%
|
接受艾滋病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某时期孕期或产时接受过艾滋病检测的产妇数
|
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艾滋病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
6
|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
≥95%
|
接受梅毒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某时期孕期或产时接受过梅毒检测的产妇数
|
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梅毒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7
|
孕产妇乙肝检测率
|
≥95%
|
接受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某时期孕期或产时接受过乙肝检测的产妇数
|
同期分娩产妇总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某时期某地区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1次乙肝检测的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8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95%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
某时期在孕产期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艾滋病感染产妇数
|
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总数
|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2-2中填报了“用药”的分娩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2-2中分娩产妇总数
|
9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95%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
某时期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儿童数
|
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2-2中填报了新生儿“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2-2中新生儿总数
|
10
|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
|
≥95%
|
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梅毒治疗的比例
|
某时期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梅毒治疗的产妇数
|
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总数
|
某时期某地区在个案登记卡3-2中上报接受至少1次梅毒治疗的产妇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表3-2产妇总数
|
过程指标
|
11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
|
≥95%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比例
|
某时期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人数
|
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
某时期某地区预防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3-2中填报了新生儿“用药”的记录数/同期上报的个案登记卡3-2中新生儿总数
|
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
|
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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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
|
≥9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
|
某时期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数
|
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
某时期某地区乙肝暴露儿童中12小时内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同期乙肝暴露儿童总数
|
13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
≥9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12小时内)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比例
|
某时期出生后12小时内接种了首剂乙肝疫苗的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
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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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时期某地区乙肝暴露儿童中12小时内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人数/同期乙肝暴露儿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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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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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3项结果指标需至少达到1年,4-13项过程指标需持续达到2年。
附件2
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
工作组和专家组名单
一、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工作组
组 长:易露茜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曹咏梅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处长
谢 颖 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处长
成 员:倪友平 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处长
蔡冬华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处长
陈鸿君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徐超伍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处长
薛纲跃 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处长
刘景诗 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高立冬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二、湖南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专家组
组 长:刘景诗 省妇幼保健院院长、主任医师
副组长:方俊群 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陈 曦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技师
成 员:张卫社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产科主任医师
黄 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病科主任医师易 斌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刘 星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教授黄 健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产科主任医师蒋永芳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胡 敏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米春梅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产科主任医师龚环宇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聂新民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尤 胜 省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医师 陈海鸥 省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谭黎明 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罗如平 省儿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彭小明 省儿童医院新生儿科主任医师钟 燕 省儿童医院儿童保健所主任医师吴颖岚 省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高 洁 省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主任医师谭 浩 省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技师贺健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邹 健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授邝 昀 长沙市中大阳光社工服务中心副主任
附件3
湖南省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名单
序号
|
市州
|
定点医疗机构
|
1
|
长沙市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2
|
长沙市第一医院
|
3
|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
4
|
长沙县星沙医院
|
5
|
浏阳市人民医院
|
6
|
宁乡市人民医院
|
7
|
株洲市
|
株洲市二医院
|
8
|
渌口区人民医院
|
9
|
攸县人民医院
|
10
|
茶陵县人民医院
|
11
|
炎陵县人民医院
|
12
|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
|
13
|
湘潭市
|
湘潭市中心医院
|
14
|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
15
|
湘潭县人民医院
|
16
|
湘乡市人民医院
|
17
|
韶山市人民医院
|
18
|
衡阳市
|
衡阳市传染病医院北院
|
19
|
衡山县人民医院
|
20
|
衡东怡康医院
|
21
|
祁东县人民医院
|
22
|
耒阳市人民医院
|
23
|
邵阳市
|
新邵县人民医院
|
24
|
邵阳县人民医院
|
25
|
邵阳县中医院
|
26
|
洞口县人民医院
|
27
|
绥宁县人民医院
|
28
|
新宁县人民医院
|
29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30
|
武冈市人民医院
|
31
|
邵东市两市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2
|
岳阳市
|
岳阳楼区人民医院
|
33
|
云溪区人民医院
|
34
|
君山区人民医院
|
35
|
华容县人民医院
|
36
|
湘阴县人民医院
|
37
|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
38
|
汩罗市精神病医院
|
39
|
临湘市人民医院
|
41
|
常德市
|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
42
|
常德市皮肤病防治所
|
43
|
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
|
44
|
安乡县人民医院
|
45
|
汉寿县人民医院
|
46
|
澧县人民医院
|
47
|
临澧县人民医院
|
48
|
桃源县漳江街道中心卫生院
|
49
|
石门县人民医院
|
50
|
津市市监狱卫生防疫站
|
51
|
张家界市
|
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
52
|
慈利县人民医院
|
53
|
桑植县人民医院
|
54
|
益阳市
|
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55
|
南县人民医院
|
56
|
安化县人民医院
|
57
|
沅江市人民医院
|
58
|
郴州市
|
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59
|
桂阳县人民医院
|
60
|
宜章县人民医院
|
61
|
永兴县人民医院
|
62
|
嘉禾县人民医院
|
63
|
临武县人民医院
|
64
|
汝城县人民医院
|
65
|
安仁县第一人民医院
|
66
|
永州市
|
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
67
|
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68
|
永州市皮肤病防治所
|
69
|
东安县人民医院
|
70
|
双牌县人民医院
|
71
|
道县人民医院
|
72
|
江永县人民医院
|
73
|
宁远县人民医院
|
74
|
蓝山县中心医院
|
75
|
新田县人民医院
|
76
|
江华瑶族自治县
|
77
|
江华县人民医院
|
78
|
祁阳市人民医院
|
79
|
怀化市
|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
80
|
中方县人民医院
|
81
|
沅陵县中医院
|
82
|
辰溪县人民医院
|
83
|
溆浦县人民医院
|
85
|
怀化市
|
会同县人民医院
|
86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87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88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89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90
|
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
|
91
|
洪江市人民医院(黔城)
|
92
|
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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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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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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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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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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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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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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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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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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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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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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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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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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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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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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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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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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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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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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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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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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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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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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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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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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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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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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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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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