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市医保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血液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后,2025年6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要求,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减轻透析患者经济负担,对“血液透析”等4个项目提出了国家治理目标价。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血液透析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1项。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血液透析、血液滤过等4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等因素,明确“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8月7日起执行。
三、部分血液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
根据《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映射关系表,本次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照使用。
四、相关问题解读
问题1.血液透析类项目使用的生理盐水,是否为本次发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物耗?
答:血液透析类项目使用的“国药准字”生理盐水属于药品,不作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中的基本物耗,公立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费。
问题2.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是否包含置管?
答:本项目价格构成中所指“穿刺”,表示穿刺费用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但不包括置管。医疗机构提供置管服务可按单独项目收费。
问题3.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监测”,是否包含手工监测或心电监护仪监测?
答:本项目价格构成中所指“监测”,是指使用有监测功能的血透设备进行的相关监测,非手工监测或心电监护仪监测。该监测为持续动态监测,且至少每小时有一次监测记录。
问题4.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计价说明中“在线清除率”与现行项目“在线尿素检测”是否为同一监测项目?
答:根据项目映射关系,现行项目“在线尿素检测”可作为项目计价说明中“在线清除率”的服务事项之一,但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标准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问题5.民营医疗机构是否执行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医药价格与集采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