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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就医普通诊察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镇街卫健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优待工作,现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就医普通诊察费的通知》(委便笺〔2023〕7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执行。

一、免收标准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挂号,持医保卡就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诊察费”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未持医保卡就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诊察费”。

二、免收对象

老年人,即到医疗机构挂号就医的年龄满60岁及以上中国居民(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上登记出生日期起至就医挂号前一日止)。

三、执行机构

1.各公立医疗机构,按前述免收对象、免收标准执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减免普通诊察费。

2.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医诊疗费。

四、免收结算依据

1.《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挂号、就诊、缴费、检验、取药、转诊、住院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为高龄、重病、失能、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并提供导医服务。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减免普通诊察费。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就医诊疗费。提倡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2.公立医院现执行的“普通诊察费”是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文)规定的“将改革前的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合并设立为普通诊察费项目,并按医院等级和医生职称进行统一的医保定额报销”政策。

3.“普通诊察费”是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项目”中“一般医疗服务”内的“普通门诊诊察费(政府指导价:一级医院6元/次、二级医院9元/次、三级医院15元/次)”、依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3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规定的“医保结算标准(即<普通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诊察费医保定额统一报销金额结算标准>:一级医院5元/次、二级医院7元/次、三级医院10元/次)”进行医保报销结算;也是《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和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27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有关问题的批复》(渝价〔2013〕41号)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由普通门诊诊察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政府指导价:9元/次)”中“普通门诊诊察费”,依照渝价〔2011〕277号文规定的“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8元报销”和“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项收费”进行医保报销结算。

五、免收统计

1.持医保卡就诊的须先按规定执行医保报销、后对自付部分按前述要求免收,仅统计免收部分。

2.未持医保卡就诊的按前述要求免收,仅统计免收部分。

六、落实要求

1.免收执行时间: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2.请各公立医疗机构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将医疗优待政策落实执行到位。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积极参与落实执行。

3.请各医疗机构据实填报《医疗机构当年免收老年人普通诊察费报表》(附件2),本表实行季报制度,医疗机构于次季5日前填报(电子件)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健康老龄科汇总。

联系人:黄潍怡 81098907,邮箱416822043@qq.com。

附件:1.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就医普通诊察费的通知(委便笺〔2023〕760号)

2.医疗机构当年免收老年人普通诊察费报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附件2

医疗机构当年免收老年人普通诊察费报表

(202  年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名称/

汇总区县名称

免收

时段

老年人就医挂号数(次)①

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情况

非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情况

减免低保老人诊疗费情况

医保报销(元)②

免收普通诊察费(元)③

医保报销(元)②

免收普通诊察费(元)③

医保报销

(元)④

减免低保家庭老年人就医诊疗费(元)⑤


当季








累计








注:1.本表由所有医疗机构填报、区县汇总。

2.当季指填报日期的上季度;累计指从当年1季度起至填报日期的上季度止。

3.注意本表勾稽平衡关系:①×免收老年人就医普通诊察费标准=②+③ > ④+⑤。

4.本表于次季5日前填报(电子件)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健康老龄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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