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依据
2024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24〕19号),明确要求:“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过分析测算,确定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730元。
二是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的要求,我市2025年度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上一年度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至40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上一年度的每人每年440元提高至460元。
我市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60%。
按照上述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需另外缴费,即可附加获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资格,享受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双重保障待遇。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