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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3 信息来源:查看

    一、背景和意义

    我省执行的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一采购年将于2024年7月30日结束,为做好我省有关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的续签工作,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此次续签涉及39个品种,56个产品,报量医疗机构共2000余家,采购量共2.3亿余(片/粒/袋/支)。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八批集采中选结果的品种,其中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头孢西丁注射剂型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0号)要求,首年采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在本次续签范围。备选企业、第二备供企业供应品种继续沿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0号)中的备供、第二备供清单。机构范围包括已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填报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采购需求量。

    (二)明确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精神,此次续签品种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三)明确主要任务。一是组织签订合同。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二是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三是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各地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二是各地要加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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