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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目录内医疗机构调剂制剂医保支付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3号)规定,现启动目录内医疗机构调剂制剂医保支付备案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已纳入湘医保发〔2023〕53号文规定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并经省药监部门批准可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

    二、申报资料

    (一)调剂制剂医保支付备案的申请报告(自拟,无规定格式);

    (二)医疗机构调剂制剂医保支付备案申请信息表(见附件,需同步提交盖章纸质版和U盘拷贝Excel电子版);

    (三)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三、工作要求

    (一)调剂制剂与原制剂执行目录内统一设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剂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制定价格。

    (二)制剂调剂批件中的调剂数量需达到医疗机构当年的使用需求,使用期限不得早于2024年12月31日。

    (三)由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在2024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609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过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由我局按程序备案后发文执行。

    联系电话:0731-8490044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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