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城医疗药品监管局、先行区各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及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备案管理办法》(琼卫医函〔2020〕29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机构医疗合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先行区管理局
2023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