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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荆门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修改完善了《荆门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荆门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荆卫生计生通〔2014〕102 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30日


荆门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双向转诊实施对象

2016年,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施对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关于城镇居民和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双向转诊工作另行通知。

二、双向转诊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6年9月1日,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市),即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双向转诊工作,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荆门市中医医院纳入三级转诊医院,荆门市妇幼保健院、荆门市康复医院、掇刀人民医院、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纳入二级转诊医院,荆门市荆襄医院纳入一级首诊医院。2017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双向转诊工作。

三、双向转诊原则

(一)基层首诊原则。参合患者诊疗疾病,按照属地管理,应在统筹区域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接受首次诊察。无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街办、社区),统筹地区卫生际确定首诊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到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首诊。

(二)逐级转诊原则。各级医疗机构实施转诊工作需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进行,即一级医疗机构与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与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与省级医疗机构间进行转诊,严禁越级实施转诊(危重病人转诊除外)。

(三)生命第一原则。遇急诊急救的危重病人,首诊医疗机构应充分评估病情,在做好就地抢救治疗的基础上,及时与上级医院衔接,做好转诊工作。遇疑难、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患者,首诊医院可及时将患者直接转至更高级别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因处置困难不能及时转诊的,应立即请上级医院会诊协助处理。

(四)结合实际原则

1、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明确需要中医药技术治疗的疾病可直接选择中医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诊断明确的专科疾病,可直接选择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孕产妇、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的首诊和转诊按照产科与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若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凡在我市统筹区域参合的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读大学生、异地居住的居民患病,应首选所在地的县、乡(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县、乡(社区)医疗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患者或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统筹区域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区域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五)上下转诊原则。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救治后,病情稳定,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和护理等服务的,应转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接续治疗。上级医院应积极宣传、鼓励、动员患者下转,明确下转患者接续治疗方案,做好下转医院的联系对接服务,建立定期随诊制度。

(六)无缝对接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转诊管理,提供预约转诊、病案交换和协调新农合经办机构等服务。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无缝对接绿色通道,为转诊患者提供一站式全程跟踪服务。

四、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2、超出本机构疾病诊疗目录的病种;

3、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4、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5、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6、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双向转诊程序及流程

(一)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及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2、签署转诊告知同意书。符合转诊指征的,转诊前,医方应履行告知义务,患方应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患者知情同意书》(见附件4)上签名。

3、填写双向转诊单。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见附件3)。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4、全程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双向转诊一站式服务部,为转诊患者优先安排检验、检查以及相关诊疗服务,做好检验、检查、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导诊服务。填写《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登记表》(见附件5),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推送和反馈。

(二)双向转诊流程

1、上转流程

(1)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诊疗病种目录内的,首诊医师按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

(2)符合转诊条件的,首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意见,填写《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上转单》《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患者知情同意书》,引导患者至双向转诊服务部。

(3)双向转诊服务部完成后续信息化上转操作和服务,做好与上级接诊医院各项衔接工作。患者持上转单及相关上转资料至上级医院诊治。患者病情较急、较重时,应第一时间安排救护车及时向上转诊,同时完善转诊资料和信息化上转等后续工作。

(4)患者需上转到本县域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须经经治医院分管领导以及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经办部门审批后转往。

2、下转流程

(1)患者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的, 主诊医师结合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意见,填写《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下转单》《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患者知情同意书》,提出书面后续治疗或康复指导方案,引导患者至双向转诊服务部。

(2)双向转诊服务部协助转诊患者完善相关下转资料及本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结算。完成信息化下转等后续工作。做好与下级接诊医院各项衔接工作。患者持下转单及相关下转资料回本地一级医院完成后续治疗。

3、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双向转诊流程图,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转诊协议医疗机构,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规定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和完善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要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出现的问题,并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无间断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协调处理好各医疗机构之间和各医疗机构“120”急救中心(站)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对转诊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患者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级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要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在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定期进行汇总、评估和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附件:1.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样本)

             2.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

            3.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患者知情同意书

           4.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附件1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书

(样本)


甲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乙方:(医院名称)

为贯彻落实《荆门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实施双向转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将疑难、危重病员及其它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乙方诊治。

二、乙方对甲方转送的危重患者优先安排诊疗,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将居住在甲方服务范围的康复期及其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后续和康复治疗。

四、双方要及时向对方提供患者的有关诊疗资料,上级医疗机构要对下转患者要提出后续治疗和管理方案。

五、下转的患者如病情发生变化,接受医院要及时与转出的上级医院联系,上级医院要及时安排经治医师参与诊疗,必要时派驻到基层单位指导诊疗。转出的上级医院派驻医师不收取会诊费。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以更好地体现以患者为中心,双方承诺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向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予以改进。

七、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上转单)

---------------------------------------------------

(转入机构名称):

患者        男(女),   岁,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医保类型:         ,医保证号:                     ,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因                   

(填写转诊原因),需转入贵单位诊治,请予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转出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上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2.初步印象: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3.主要现病史: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4.主要既往史: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5.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下转单)

---------------------------------------------------

(转入机构名称):

患者        男(女),   岁,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医保类型:         ,医保证号:                     ,

(诊断结果)病情基本好转,于     年   月   日   时   分,转回贵单位后续治疗,请予以接诊。

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转出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下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2.主要检查结果: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3.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4.康复建议:填写经治医生对患者转出后需要进一步治疗及康复提出的指导建议。


附件3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患者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          病友:

根据我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要求,您的病情属于上(下)转诊指征之                           ,为保障您医疗安全,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结合您自己意愿,我院决定按程序将您转诊至              (医疗机构名称)进行诊疗。

如您不按程序转诊,新农合降低一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如您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将不予报销;如您是上转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将减免在我院的起付线部分,如您是康复期下转的,下级医疗机构将不再收取您起付线。      

一、上转指征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2、超出本机构疾病诊疗目录的病种;

3、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4、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5、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6、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指征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告知医疗机构:                           

告知医生(签名):                       

被告知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签字):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健康档案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 址

就诊

时间

诊  断

转出

时间

转往医院

随访情况

转回

时间

处理方案

转诊

医师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登记表(样表)

(医院名称)

登记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诊  断

转诊  时间

转入

时间

转出

时间

转诊分类

医师

签字

门诊

急诊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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