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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5 信息来源:查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截至目前,我委先后成立了55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基本覆盖一二级诊疗科目、重点病种和技术领域,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质控体系。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科学规划质控中心设置,健全质控中心管理和工作机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共分7章40条,分别是:总则、规划布局、设置流程、设置条件、工作职责、运行监督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建立质控中心组织定义、工作范畴和分类。

    第二章规划布局,共5条,主要明确了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原则和全省设省、市级、县(区)级三级质控中心网络。

    第三章设置流程,共2条,主要明确了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流程。

    第四章设置条件,共5条,主要明确了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和申请质控中心所提交的材料,对质控中心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进行了规定。省级质控中心专委会委员应为市级质控中心主任。

    第五章工作职责,共6条,主要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质控中心、质控中心主任、质控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运行监督,共16条,主要明确了质控中心实行质控中心主任负责制、例会制度、质控督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费保障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惩戒制度、年度考核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约谈制度、约束管理制度、资料交接制度、专属文号制度等15项制度,确保质控中心有序开展工作。其中,在负面清单制度中规定了质控中心的不得开展的工作清单;在动态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每任期限为4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任期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连任;在约谈制度和约束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质控中心发生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所在专业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取缔其挂靠单位资格。对于未制定远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推进迟滞、质控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质控工作会议、年度考核评价的进行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要以质量改进目标为导向,充分利用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医疗质量数据质控,定期发布质控信息,制定质量安全改进长期规划,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联系人:委医政医管局 宋珊珊 郭芳曜,电话:0351-358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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