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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5 信息来源:查看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战略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推动重庆市和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渝两地有关政策,经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形成《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政策实施后将推动成渝地区成为第一个实现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跨省互认的两个统筹区域,具有显著的创新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才要素有序流动,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本次暂行办法的政策框架来源于运行平稳的成德眉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二是明确缴费年限互认条件,限定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严格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且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三是明确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四是细化特殊处理措施,针对累计年限不达标、单建统筹参保人员等多种特殊情况,分别设置按当地政策补缴的相关条款,鼓励参保人补缴后享受成渝年限互认的惠民政策,同时也明确了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本政策,但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是明确部门职责,本办法要求重庆市、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要共同防范两地基金支出风险,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六是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董维

联系电话:877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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