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和《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鲁卫中西医指导字〔2022〕3号)于2024年4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委在开展政策评估并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中医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4年2月22日-3月1日),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省卫健委中西医结合指导处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单位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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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