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管理与服务、监督与考核4章。
(一)明确“申请条件”。对申请门慢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经营场所、专业人员配备、门诊慢特病药品配备、医保结算和进销存系统使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维护、法律法规落实、信用评价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细化“申报程序”。从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两个方面,对门慢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流程进行了说明。明确门慢定点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评估、结果公示、备案,完成协议签订。其中申报材料受理至评估结果公示,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规定“管理与服务”。围绕门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标准和条件、准入原则、配置数量和承担病种、信息变更、处方开具、电子处方流转、报销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落实“监督与考核”。围绕医保相关政策执行和医保服务协议履行、门慢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考核管理、协议内容调整、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按病种申请的原则,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申请Ⅱ类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提供I类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
(二)明确既往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及评估。
(三)新增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管理为“三年以上(含三年)”。
(四)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的,应承诺其销售的同通用名同企业同剂型同品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统筹区三级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格的最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