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生育支持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维护参保群众的合理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8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揭市医保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待遇标准进行确定,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医保领域支持积极生育措施,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不孕不育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明确待遇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
(三)《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市医保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揭阳市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符合规定的参保人经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定和定点就医备案后,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参保职工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0元/年,参保居民年度支付限额为5000元/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政策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的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待遇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