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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情形经办管理适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信息来源:查看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国家医保局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进“码上”严监管,将充分发挥药品追溯码数据价值,构建各类大数据模型,拓展监管应用场景,对串换倒卖医保药品、空刷套刷医保卡、伪造处方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开展精准打击,加大处置力度。为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的情形经办管理适用规定明确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的情形,适用于《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涉及以上情形的医疗机构,各区经办机构可中止协议。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参照《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解除医保协议。

    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的情形,适用于《佛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涉及以上情形的零售药店,各区经办机构可中止协议。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参照《佛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解除医保协议。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按职责向市医保局、社保局反映。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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