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2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681户,抽查比例50%
|
340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7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2
|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70户,抽查比例7%。
|
5户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3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3
|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224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省级11户;市县级213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4
|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46户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5
|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全市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2年4月至10月(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6
|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检查时实际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7
|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检查时实际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8
|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目标数
|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9
|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0
|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县抽查基数3户。抽查比例100%。
|
县级3户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1
|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产品生产企业
|
县级1组,按100%比例抽取
|
1组
|
|
2022年4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12
|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8户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
|
13
|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不低于1.5%;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
|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14
|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学校食堂374户,平台15户,按5%抽取;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
2022年4月至10月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全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15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根据抽查时实际数目确定建库;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6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全市1500户,比例3%;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7
|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县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18
|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10%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9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不少于5%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18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9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比例不少于1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9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比例不少于2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比例不低于2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19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计量科负责)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比例不低于20%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
20
|
2022年度全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全市基数3000户,抽查比例5%。
|
15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
|
|
21
|
2022年度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全县4户,抽查比例100%。
|
4户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2年5月至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