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5日
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院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参照《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分为省级评审专家库和市级评审专家库。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评审专家库。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评审专家库包括综合及专科、中医、妇幼等3类评审专家库,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负责。
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 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主要负责三级医院评审工作,抽查复检部分二级医院的评审。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负责二级和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应当统筹兼顾医院管理、质控、医疗、护理、医技、药学、院感、后勤、财务、信息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统筹兼顾专家的专业、行业和区域分布。专家库各专业分类和人数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省级评审专家库和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性、原则性强,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原则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合作。
(六)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
(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推荐;
(五)行业学(协)会推荐;
(六)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发布评审专家库候选人遴选需求,由自荐人或推荐人按照要求填写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经过本人和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前报送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审核通过后,限额择优列入评审专家库候选人。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一)医院评审专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聘;
(二)公布评审专家库人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建立评审专家准入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列入同级评审专家库候选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参与医院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院评审相关工作;
(二)落实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和评审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履行评审职责,服从评审安排,按照要求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承担医院评审培训及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库内名额不足、聘任期届满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调离所在单位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本人愿意,并经现任职单位同意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提交现任职单位出具同意其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书面意见后,可以继续聘任。
评审专家库专家不再从事评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解聘申请。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收回聘书,并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被评审医院培训指导工作,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评审专家参加医院评审等相关工作,并为评审专家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形。
(五)评审中不能严格遵守评审组织纪律要求,拒不配合工作的;
(六)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能力水平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七)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