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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科种植体(系统)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7/12/28 信息来源:查看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是对齿科种植体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提交项目和内容提出的一般性原则,用于指导、规范该类产品注册申报,以利于提高注册申报资料质量和技术审评效率。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齿科种植体(系统)。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性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南提出的基本要求。申报企业提交较为详细的技术文件、安全有效性的评价材料有助于审评人员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理解,可有效避免提出针对性不强和不具体的补充材料问题 ,从而节约审评资源、缩短审评周期。提供更多的技术资料不意味着需要补充更多的检测项目。随着对齿科种植体(系统)产品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法规、标准、临床试验要求的不断完善,这些内容也将随时调整。

    二、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提交项目要求境内产品首次注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境内产品重新注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境外产品首次注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6+产品技术报告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境外产品重新注册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7要求提交注册申报资料。若原注册产品、说明书、标准、规格型号未发生变化,应提交注册产品、规格型号、说明书、标准未发生变化的声明。若原注册产品,说明书、标准、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应提交原注册时备案说明书、标准,并提交说明书、标准发生变化的对照情况说明,阐述变化的原因。涉及产品技术性能、风险管理、临床适用范围等内容的应补充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提交产品的规格型号时,应对产品的编码、尺寸、材料、表面处理、是否无菌等信息进行描述。申请注册的产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和标准、说明书中的名称(英文名称)一致。
    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内容应当具有连续性、一致性。申请表、标准、说明书中产品名称、产品结构组成、规格型号、适用范围应当一致。注册材料存在任何不连续、不一致、不相符合的情况,都应单独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应支持材料。
    (二)、注册申报资料主要内容要求
    1、产品技术报告
    齿科种植体产品的技术报告应当系统地阐述申报产品所使用原料、产品设计、验证、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包装灭菌过程。应说明齿科种植体原材料的选择理由,材料来源,对所选用的原材料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并符合相关材料标准要求,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对外购原料应评估供方资质,提供原料的供方名录。阐述灭菌工艺对材料,特别是改性材料表面的影响。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产品与包装过程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灭菌后器械有效期的确认。提交产品的有效期验证文件,包括灭菌有效期验证文件和涉及影响产品相关性能有效期验证文件。
    使用符合GB/T 13810-1997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和美国ASTM系列标准的植入钛、钛合金材料生产齿科种植体的,技术报告应侧重阐述产品的设计原理、加工工艺、表面处理等关键问题。应提供产品的材料、工艺、终产品质量控制标准。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应通过临床前动物试验和/或生物相容性评价以及临床试验验证。
    2、产品标准
    企业按YY0304-1998《等离子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钛基牙种植体》、YY0315-1999《纯钛人工牙种植体》标准组织生产时,可直接采用上述标准作为企业标准。当所使用的材料、产品重要性能要求和上述标准要求不符时,企业应制定注册产品标准。国外企业建议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涉及的相关项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任何产品都需要创新、改进和更新换代,同时也是社会需要。齿科种植体也不例外,应鼓励进步和创新。当产品涉及的某些项目要求和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有冲突或不符时,应在产品技术报告、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材料作为补充说明。鼓励国外企业制定真正按自己标准生产的注册产品标准,以体现产品的先进性和独特性。产品标准中宣称、介绍产品性能的,应在产品标准中有相应规定或有相应的注册技术支持文件作为依据。
    使用符合GB/T 13810-1997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和符合美国ASTM系列标准的植入钛、钛合金材料,且产品(组件)表面未经任何处理的齿科种植体(系统),可以豁免生物相容性项目要求。
    齿科种植体(系统)可能含有多种组件(或部分),包括永久植入组件,永久接触组件,临时接触组件,配合使用专业工具部分,技工室使用部分等,企业申报产品时应根据不同组件的管理类别分别进行注册,产品标准中应对产品管理类别有清晰的界定和说明。申报组合品时,管理类别的确定应遵循从高管理类别原则,标准要求项目下应分别有对应要求。
    标准内容规定的产品应和申报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性,避免使用涵盖未申报产品或规格型号的所谓大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注册。标准中产品(组件)的名称应和申报产品名称相符合(英文名称)。对进口产品,须正确使用产品的英文名称,避免使用产品的商品、商标英文名称直接作为中文产品通用名称的对应英文名称。
    3、注册产品标准中的标准引用原则
    注册产品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国际标准的,应引用最新或现行有效标准。引用国外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均应提供原标准和其对应翻译件。引用标准应遵循“优先引用,兼顾其他”的原则。所谓优先引用是指当某个或某类产品有相对应的、针对性更强、更具体的标准时,应优先引用这类标准。例如,对于齿科材料,当考虑评价产品的生物相容性时,应优先引用YY 0268-2001 《科学 用于口腔的医疗器械生物相容性临床前评价 第一单元:评价与试验项目的选择》及其系列标准,不宜直接引用GB/T 16886.1-2001 《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及其系列标准。除非产品需要评价的特定项目没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兼顾其他是指当某个或某类产品没有相对应的、或针对性不强的产品标准时,或标准和产品没有完全的符合性,但某些标准中可能有某些适合的项目要求可以引用或应该引用,这时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应避免标准中引用了某些标准中的适合项目,但又回避引用那些标准的情况,或回避引用适用项目并直接声称申报产品不适合某标准的情况。
    注册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以附录的方式完整体现在标准中。作为决定试验结果的方法,应该科学、详细、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试验方法应和检测中心执行注册检验时的试验方法一致。引用其他标准中试验方法的,也应完整体现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阐述引用其他标准中项目要求、试验方法的适用性。
    4、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由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在检测机构承检范围内,分包项目优先委托具有受检目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按典型性检测声明确定的型号出具,对多型号、涉及非全性能检测的典型性检测报告,分别出具检测报告。
    符合豁免生物相容性检测的,应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及原生物相容性检测报告复印件。
    产品标准版本变化的不在豁免检测之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报告应当是符合现行有效标准要求的全性能检测报告。
    5、产品的典型性声明
    不适当或依据不充分的产品典型性检测声明对审评没有帮助。产品典型性声明中产品的典型性应该能够在提交的相应技术文件中找到科学依据。企业应对这些科学依据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典型性的结论,依据不充分或论述不全面都可能影响典型性声明的有效性。产品的典型性声明应根据所申报产品的特点,从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材料因素、生产加工因素、性能指标因素上阐述产品的典型性。当一个产品(组件)不足以代表所申报的其他产品(组件)时,应寻求检测更多的产品(组件),但并非一定是全项目检测。
    6、临床资料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伦理委员会意见等资料。目前,用于齿科种植体(系统)本体材料的选择有限,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主要因素是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表面处理。临床试验除了应遵循相关法规、临床规范、科学原理以外,应关注种植体丢失(质量损失)、种植体破裂、种植体外围骨消减、种植体桩破裂、上部结构松开等情况。
    7、产品说明书
    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还应注意如下事项:
明确产品是否无菌、灭菌方法,产品有效期。如以非无菌状态提供产品,但最终使用时产品应为无菌状态,说明书应提供灭菌方法和灭菌条件。
说明书中产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应和申报名称、标准名称相符合。原则上说明书中介绍的产品应和申报产品(包括规格型号)、标准中规定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性,避免使用涵盖未申报产品或规格型号的所谓大产品说明书备案,只有当说明书中所介绍的产品和申报产品一起配合使用,有利于最终用户正确使用申报产品时才可以使用大产品说明书备案。但应在说明书中出现未注册产品或规格型号的地方标注该器械为“非本次注册产品”。
    说明书不应宣示没有依据和夸大了的产品性能指标。应实事求是的介绍产品的特点。凡宣称产品性能和特点的,应有产品标准或提交的注册技术资料依据。不用“系列”、“等”、“无毒”、“对人体无害”等含混和绝对性用词。明确产品禁忌症、使用注意事项和其他应该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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