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2〕3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经费长效筹措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长效筹资机制,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签约居民(个人)分别按10元、50元、10元分担。已由当地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签约服务的可保持投入经费和渠道不变。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保特困人员、持证残疾人等签约服务费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地方财政保障。2023年度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签约服务机构有效签约人数拨付签约服务费,原则上上年度签约服务费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全部拨付给签约服务机构。
二、明确异地签约经费保障
因流动就业等原因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由其基本医保参保地按规定予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部分,由家庭医生签约地财政予以保障;个人承担部分由签约人员个人支付给签约服务机构。
三、健全绩效考评分配机制
市、县两级每年组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完善签约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重点考核签约服务数量、服务质量、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续签率、基层就诊率、健康管理效果以及签约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签约服务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不纳入核定的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
四、强化信息化支撑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按照“数字家医”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字医共体平台,在汇聚卫生健康数据的基础上全面贯通医保、财政、残联、民政等跨部门系统数据,完善签约服务和健康管理数字化服务体系,逐步集成线上签约管理、健康管理、诊疗服务、满意度评价、绩效考核、综合管理等一体化应用,有效支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量化考核,提升家庭医生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医防融合,提高居民健康管理水平,提高签约服务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丽水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参考指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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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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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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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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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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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服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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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数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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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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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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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重点人群签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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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重点人群签约率达到年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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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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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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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档案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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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档案合格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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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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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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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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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诊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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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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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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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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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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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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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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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控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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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控制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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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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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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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居民续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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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服务续签率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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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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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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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居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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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满意度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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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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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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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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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共体总院、基层分院有专项的家庭医生考核(绩效分配)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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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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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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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结果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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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配方案落实到位,绩效分配方案按月、季度或半年度进行考核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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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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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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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服务包签约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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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个性化服务包签约服务(收费),收费项目经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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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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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考核指标为市对县必考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考核指标、调整权重。
2.年度考核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