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我市是“医药双圣”李时珍故里,是湖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产地,中药材资源禀赋独特,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出台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一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将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纳入“1+1+9”重点工作,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以中药材和健康食品为基础、以医药生产加工为支撑,打造三产融合的生命健康千亿产业”。出台支持我市中医药产业扶持政策,是推进中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强县工程、促进我市中医药一二三产高质量融合发展、着力打造中医药产业集群的必然要求。二是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需要。今年6月份,我市成功入选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试点,为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壮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必须乘势而上,大力发展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夯实加快推进试验区建设基础。三是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的需要。近年来,亳州、樟树、南阳、铜川、上饶等地都出台了促进中医药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作为中国“四大名医”故里,及时出台有针对性、有含金量,可操作、可落地的政策措施,是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中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起草过程
在《措施》起草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精准聚焦、突出重点、三产融合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支持政策,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确保政策的连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8月初,市发改委组织专班赴麻城、罗田、英山、蕲春等4个中药材大县进行实地调研,对2019年出台的《黄冈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措施(初稿)》;8月7日,潘国林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对《措施(初稿)》进行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措施(讨论稿)》;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专班组长张社教,专程到罗田调研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情况,9月7日又组织市中医药专班对《措施(讨论稿)》进行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措施(征求意见稿)》,于9月11日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和12个市直部门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8条,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5条,未予采纳原因主要是相关建议不符合我市实际、不符合竞争性审查条件等。9月22日,经履行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及公平性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后形成《措施(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措施(送审稿)》包括六个部分,共12条。
第一部分推进中药材提质增效。主要从中药材良种繁育、标准化种植2个方面进行扶持。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道地药材基因储备库、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库,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集中连片种植大别山道地药材,每亩按3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
第二部分推进中药材精深加工。主要从扶持龙头企业、培育引进中药大品种2个方面进行扶持;对骨干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对企业引进国药准字号批文或专利技术并在黄冈生产,单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部分推进中药产品流通贸易。主要从搭建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支持中药材商贸企业2个方面进行扶持;对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对销售本地中药材产品按销售额分档进行奖励。
第四部分推进技术创新引领。主要从科研平台建设、技术创新攻关2个方面进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部分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主要从中药品牌创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2个方面进行扶持。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中药材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部分强化保障措施。对对中药材市场主体用于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方面的贷款,按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中药材种植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财政补贴。
四、奖励资金测算
本政策奖励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承担。涉及奖励补贴事项共18项,其中:一次性奖励事项13项,属于竞争性政策,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和争取难度;补贴性事项5项,按种植面积、到位资金额、销售额、保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经测算,不含一事一议奖励,麻城、罗田、英山、蕲春等四个中药材大县(市),每年的奖励补贴资金不超过800万元、其它县(市、区)不超过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