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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将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取得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参加校验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期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三、校验申请形式
  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实行网上申请,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进入业务申请材料接收阶段。
  四、校验时间安排
  本次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开展时间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类别分阶段进行。
  (一)校验材料申报
  第一阶段: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8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类医疗机构完成网上申请流程,并同时递交校验纸质报材料。
  第二阶段: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护理院、护理站、急救站、医务室、卫生所(室、站)、中小卫生保健所类医疗机构完成网上申请流程,并同时递交校验纸质申报材料。
  (二)现场审核校验
  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校验规定,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中医科、卫生监督所、医管中心、社管中心、安保科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验(内容包括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现场审核校验时间:
  1、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9日,现场审核校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类医疗机构。
  2、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现场审核校验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护理院、护理站、急救站、医务室、卫生所(室、站)中小学保健所类医疗机构。
  如遇特殊情况,经我委研究后,可适当延长现场审核校验时间。
  五、申请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本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感染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科室管理、门急诊管理、病历管理安全生产等内容)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需附人员名录;已在系统中录入师和护士执业信息并通过核验的人员无需上传医师和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需提交)
  (二)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并加盖公章。
  3、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受委托人签名”和“日期(为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在提交医疗机构校验材料之前,各单位要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卫生技术规范认真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条件。
  (二)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4、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暂缓校验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委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我委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我委将予以注销。
  (五)我委将以本次校验为契机,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医疗机构或诊科目依法进行注销,对在现场审核发现的超范围诊疗、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瑞婷      599048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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