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全市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卫健委等12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卫老健﹝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具有镇江特色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老年人能力显著增强,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更加优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健康医疗服务。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立符合标准的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100%;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72%以上;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68%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适宜技术达95%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占比达3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增加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1. 发展居家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服务方式的变更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群众选择。到2025年,各市、区均要积极开展家庭医生预约上门、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与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项目,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逐步提高体检标准,增加体检项目,共享全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数据。在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各地应制定针对健康老人、失能老人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3.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等方式,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举办护理院,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各地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工作室等医疗服务站点,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平等自愿、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落实“民政补助、医保支持、基本公卫补充、机构购买”的激励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规范签约率达100%。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
5. 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建共享。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推进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鼓励基层积极探索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到2025年,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均能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提供老年疾病中医药防、治、康、养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签约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逐步增加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老年病床数量,提升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服务水平。推动优质中医医疗资源进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25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适宜技术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发挥信息化支持作用。加强数字赋能,依托江苏省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统筹做好数据衔接,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医疗机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康复辅具器具类、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及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预约转诊机制。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畅通双向转诊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连续性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9. 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支持江苏大学、镇江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加大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医养结合专业建设,扩大招生和面向社会职业培训规模。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培训项目。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联合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鼓励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依托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每年至少培训医养结合人才不少于50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招聘岗位可以适当放宽招聘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报名成功人数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与该岗位开考比例相同的,可直接采取面试等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并在招聘公告中载明。鼓励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执业人员可按协议规定获取合理合规报酬。落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对聘任于社区或乡镇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退休医务人员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决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健全激励分配机制。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完成居家医疗、医养结合签约、老年综合评估等医养结合服务较好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可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考核结果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在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相关要求执行基层医务人员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力度
13. 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逐步提高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巡诊费用等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特点的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项目向社会招标的,养老服务的收费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老年人疾病诊疗特点,健全并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动老年医学科规范、可持续开展老年综合评估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强化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对经批准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进行支付。及时将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护理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院,积极推行按床日付费,合理确定床日付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作用。全面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评估机构和护理机构监督与指导。在确保基金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切实保障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统筹能力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覆盖范围。结合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工作开展,大力推进护理产业发展,扩大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扩大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转让。由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对于建成达标的护理院及获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的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中统筹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鼓励医养结合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医养结合产业市场,为老年人提供更科学、更丰富的个性化康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开发智能轮椅、生物力学拐杖等辅助产品,细化康复设施市场,推广易于抓握的扶手等支撑装置以及地面防滑产品、无障碍产品。鼓励发展辅助搬运、翻身、巡检等机器人以及老年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产品。推广智能安全保护装置在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的应用,鼓励其他社会老年人自费购买智能安全保护装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19. 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打击医养结合领域养老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不定期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检查,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相对独立,做到物理隔离、分开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地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活动场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临时建筑。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在健康镇江建设、推动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配套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各地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开展督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职责,密切跟踪各项工作进展,开展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教育局?????????????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自然资源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应急管理局?????????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