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综合执法支队,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6日
珠海市2022-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原则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律暂缓校验、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核的不办理校验。
三、校验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由市卫生健康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其中包括:
1.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健康体检(管理)中心、急救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2.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3.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
4.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二)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现场和书面校验。
四、校验审查
(一)受理阶段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受理的医疗机构,受理内容包括网上申请、纸质材料核查。各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月11日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1.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市)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97356061#);2.点击行政许可,在目录中找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3.点击在线申办;4.在珠海市政务服务数字管理局(香洲区红山路230号)一楼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校验申请材料。请各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做好迎检准备,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材料(见附件3-5),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现场审查阶段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医疗质量现场评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综合监管结果作为现场校验的依据,并依据《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见附件6),对重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表》,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现场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制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办理校验登记手续。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发《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校验登记阶段
市卫生健康局在受理校验申请截止日起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四)校验申请材料清单及说明:见附件1-2。
五、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校验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方法,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对应的检查标准,对本单位近期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同时,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须将必备急救设备及药品配备完善到位,放置固定地点和急诊箱内,以便应急。医疗机构要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报告,如实提供相关文件、病案等材料供查阅,积极配合各综合执法支队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校验材料一并提交。
2.各医疗机构应加快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进度,确保账户激活率达到100%。纸质材料相关内容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年度校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整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暂缓校验,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予以注销,对两次校验不合格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校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校验结论,并于校验结束后一周内将校验信息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校验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校验书面总结、校验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医疗机构处罚情况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案件审理科。
(三)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各综合执法支队,市三级医院医务科专家、院感专家派员参加现场审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请各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校验工作,按照流程办理,对不符合的诊疗科目、人员、地址等,需完成变更手续后办理校验工作,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校验申请。校验申请表填写不得缺项(未开展或无该项目用“/”表示,该项目数量为0则填“0”),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整理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一份。提交材料为校验归档使用,不予退还。
附件:1.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说明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4.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电话:0756-2188897,2128029,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756-2262687)
附件1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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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内容(依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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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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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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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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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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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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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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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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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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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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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医师、护士)花名册及药师、技师、美容主诊医师和其他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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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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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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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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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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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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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医疗技术工作开展情况及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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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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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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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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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日常监管巡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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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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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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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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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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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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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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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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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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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说明
医疗机构应通过“珠海市网上办事”系统按顺序扫描提交校验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内容一致的校验纸质材料交由所辖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局窗口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下达受理单后递交至所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需提交的校验材料清单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400097356061W3440120003004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诊疗科目、人员变更、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大型医疗设备登记使用情况、工作成绩等;
四、提供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医师、护士注册情况截图及花名册(花名册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电子化注册外的药师、技师、美容主诊医师需提供相关执业证、资格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健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包括参加市级医疗质量控制情况报告);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限制性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情况;
八、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及检测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以及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医疗废物丢失等突发事件)。其他机构提供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及年度总结,(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消防日常监管巡查情况记录;
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提供该证校验记录或校验受理回执;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如: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
十二、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珠海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办理)。
凡由市卫生健康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间发生执业登记事项变更
的,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减少科目以及执业许可证到期等,同时需要年度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变更材料和年度校验材料各1份报送所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服务数字管理局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办理发证。
以上要求提交材料必须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并按顺序整理成册(请统一用长尾夹,不用订书机装订),所提供资料复印件需每页加盖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置诊所主要负责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机构没有事项可填“无”。
附件3-(1)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1-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1-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0.附表1-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1.附表1-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2.附表1-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3.附表1-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4.附表1-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25.附表1-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26.附表1-6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7.附表1-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28.附表1-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29.附表1-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附表1-2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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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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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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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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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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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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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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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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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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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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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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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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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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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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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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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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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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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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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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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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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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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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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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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中
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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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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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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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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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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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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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诊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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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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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1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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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预防保健科□ 06 妇女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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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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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全科医疗科□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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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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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内科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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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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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消化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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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神经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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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7 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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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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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肾病学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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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内分泌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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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免疫学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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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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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重症监护(内科)□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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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小儿神经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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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外科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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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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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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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骨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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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泌尿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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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胸外科专业□ 08 小儿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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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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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烧伤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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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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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重症监护(外科)□ 08.04 小儿胸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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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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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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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妇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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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产科专业□ 09 儿童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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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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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优生学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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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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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2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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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6 传染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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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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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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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眼科□ 16.03 肝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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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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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耳鼻喉科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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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耳科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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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鼻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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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咽喉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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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结核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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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口腔科 18 地方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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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口腔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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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口腔额面外科专业□ 19 肿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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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正畸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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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口腔修复专业□ 20 急诊医学科□
|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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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康复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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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皮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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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皮肤病专业□ 22 运动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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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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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职业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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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医疗美容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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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美容外科□ 23.02 尘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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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美容牙科□ 23.03 放射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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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美容皮肤科□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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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美容中医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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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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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 精神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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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精神卫生专业□ 24 临终关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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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药物依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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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 精神康复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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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临床心理专业□ 26 麻醉科□
|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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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3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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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医学检验科 50.04 儿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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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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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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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7 耳鼻喉科专业□
|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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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 肿瘤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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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 骨伤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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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病理科□ 50.11 肛肠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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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 老年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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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炙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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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 X 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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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 C T 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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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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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 民族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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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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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彝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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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傣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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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医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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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 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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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 外科专业□ 61 重症监护室(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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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 妇产科专业□
|
99 管理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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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 感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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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1
人 员 情 况
职工
: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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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卫 生
:
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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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
:
人 员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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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后勤
:
人 员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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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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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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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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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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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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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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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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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西医师
|
副主任西医师
|
主治西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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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西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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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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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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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中药师
|
副主任中药师
|
主管中药师
|
中药剂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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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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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西药
人员
|
主任西药师
|
副主任西药师
|
主管西药师
|
西药剂师
|
西药剂士
|
|
|
|
|
|
|
|
检验
人员
|
主任检验师
|
副主任检验师
|
主管检验师
|
检 验 师
|
检验士
|
|
|
|
|
|
|
|
护理
人员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护 师
|
护 士
|
护理员
|
|
|
|
|
|
|
放射
技术
人员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 师
|
技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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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口腔
技术
人员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 师
|
技 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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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卫技
人员
|
中西医结合医师
|
其他技师
|
其中:营养师
|
助产士
|
其他技士
|
其中:营养士
|
|
|
|
|
|
|
其他中医
|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
其中:中医学徒
|
一技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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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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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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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
人员
|
研 究 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实习研究员
|
|
|
|
|
|
|
|
|
教学
人员
|
教 授
|
副 教 授
|
讲 师
|
助 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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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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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4-2
人 员 情 况
管
理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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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中医师
|
副主任中医师
|
主治中医师
|
中医师
|
中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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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西医师
|
副主任西医师
|
主治西医师
|
西医师
|
西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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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中药师
|
副主任中药师
|
主管中药师
|
中药师
|
中药士
|
|
|
|
|
|
|
|
主任西药师
|
副主任西药师
|
主管西药师
|
西药师
|
西药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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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护 师
|
护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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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 师
|
技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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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其他技术人员
|
其中: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
|
|
无职称人员
|
|
工程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
|
工 程 师
|
助理工程师
|
技术员
|
|
|
|
|
|
|
|
|
财会人员
|
高级会计师
|
会 计 师
|
助理会计师
|
会计员
|
|
|
|
|
|
|
|
|
其他人员
|
高级职称:
|
中 级 职 称:
|
工 人:
|
康复治疗人员:
|
乡村医生:
|
村卫生员:
|
附表1-5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
名 称
|
数量
|
名 称
|
数量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1)伽玛刀
|
|
(12)腹腔镜(手术用)
|
|
(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
|
(13)碎石机
|
|
(3)全身CT
|
|
(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
|
(4)头部CT
|
|
(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
|
|
(5)钴-60治疗机
|
|
(16)血液透析机
|
|
(6)加速器
|
|
(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
|
|
(7)500mA X光机
|
|
(18)PET
|
|
(8)800mA X光机
|
|
(19)X到
|
|
(9)1000mA 以上X光机
|
|
(20)超高速CT(UFCT)
|
|
(10)r 照相机
|
|
(2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
|
(11)体外循环机
|
|
|
|
普
通
设
备
|
|
|
|
|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附表1—6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服
务
量
|
门诊治疗
人 次
|
急诊诊疗
人 次
|
入 院
人 次
|
出 院
人 数
|
平均开放
床位数
|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
|
|
|
|
|
|
|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
床位周转
次 数
|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
床位使用率(%)
|
家庭病床
(张)
|
出诊人次
|
|
|
|
|
|
|
|
|
收入
来源
(万元)
|
国家拨款
|
业务
收入
|
业务
补助
|
专项
补助
|
集
资
|
捐
款
|
贷 款
|
其它
|
经常性拨款
|
专款
|
|
|
|
|
|
|
|
|
|
门诊
收入分类(万元)
|
药品费
|
检查费
|
手术费
|
挂号费
|
诊疗费
|
其 他
|
|
|
|
|
|
|
住院
收入分类
(万元)
|
药品费
|
检查费
|
手术费
|
床位费
|
诊疗费
|
其 他
|
|
|
|
|
|
|
支 出
|
人 员 开 支
|
药品
购置
|
设备
购置
|
消耗
品
购置
|
维修
|
大型
仪器
折旧
|
其他
|
基本工资
|
资金补贴
|
离退休人员经费
|
(万元)
|
|
|
|
|
|
|
|
|
|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
|
|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
|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
|
|
计算机
应 用
|
□ 门诊病人管理 □ 住院病人管理 □ 病案首页管理 □ 医疗统计
□ 病房医嘱管理 □ 药品管理 □ 营养膳食管理 □ 科研项目管理
□ 后勤管理 □ 财务管理 □ 人事管理 □ 其他
|
附表1—7
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校验人员意见
申请校验登记
提交的文件、证件
|
|
医疗机构申
请校验意见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
|
年 月 日
|
附表1—8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
年度校验
校验日期: 年 月 日
校验结果(划√):合格( ) 暂缓( ) 暂缓至 年 月 日
暂缓原因:
1.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 评审不合格
3. 未参加评审
4.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
5. 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6. 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7. 限期改正期间
8. 违反《条例》、《细则》
9. 现场检查不合格且拒不整改
经办人: (签名)
|
科室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长核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1—9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校验文号
|
|
校验日期
|
|
办理人签字: 日期:
|
受理人签字: 日期:
|
登记文件、证件、资料归档情况
|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
校验公告
刊登情况
记 录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附件3-(2)
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科室
|
医师资格证编码/护士资格证编码
|
原注册地点(是否离职或已变更注册)
|
注册科目
|
执业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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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此表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增设诊疗科目时使用,请按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科目顺序填写配置人员(未设置或达不到设置要求科目的可不用填写)。
|
2.请如实填写,我局将在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系统进行查证,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承诺至少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配置相应卫生技术人员,承诺人(法人)签名: 日期:
附件4
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秩序,本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依法执业,现承诺如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校验或暂缓校验期等情形下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二、在本医疗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不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五、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六、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和执业地址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不开展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代孕、非医学需要的胚胎或胎儿性别选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违规购进药品器械,不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八、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为患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组织人员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十一、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申请单位(盖章): 电话: 地址:
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号码:
受委托人权限:代本单位办理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事务。代理权限内与委托人做出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权期限至该年度校验办理结束。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此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受委托人:
附件6
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章)
机构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签名)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表1-1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一、基本情况:
核准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核准牙椅数: 实际牙椅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及校验情况: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一次校验时间及校验情况: 年 月 日,
二、检查情况: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记录
|
情况记录
|
备 注
|
名称
标牌
|
1、医疗机构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名称是否相符。
2、医疗机构的各科室名称命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1、是( ) 否( ) 其它( )
|
|
2、是( ) 否( ) 其它( )
|
|
执业
地点
|
*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地址是否相符。
|
1、是( ) 否( ) 其它( )
|
|
价格
公示
|
是否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
2、是( ) 否( ) 其它( )
|
|
科室
设置
|
*1、是否开设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诊疗科目之外的科室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2、是否存在许可的诊疗科目中,实际未开设相应科室的情况。
*3、是否发现出租承包科室的情况。
|
1、是( ) 否( ) 其它( )
|
如违规在表2备注中详细注明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人员
|
1、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2、医生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
3.护士具有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证书》。
|
1、是( ) 否( ) 其它( )
|
如违规在表2备注中详细注明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1、是否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开展是否超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
5、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是( ) 否( ) 其它( )
|
若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则此项目不用查
1为是。2为否,该机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4、是( ) 否( ) 其它( )
|
5、是( ) 否( ) 其它( )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1、CT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1、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若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则此项目 不用查
|
2、MRI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2、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3、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表1-2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
4、PET—CT(包括PET)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4、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5、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6、γ刀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
|
6、是( ) 否( ) 其它( )
是( ) 否( ) 其它( )
|
建设设施
|
消毒供应
|
1、消毒炉是否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校验合格证明。
2、消毒员持有有效的压力容器上岗证。
3、消毒情况是否进行登记
|
1、是( ) 否( ) 其它( )
|
|
2、是( ) 否( ) 其它( )
|
|
3、是( ) 否( ) 其它( )
|
|
消防安全
|
1、窗户防盗网上是否开设不小于60cm×80CM的逃生出口。
2、场所内应按每50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ABC干灭火器的标准计算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少于2具,确保完好有效,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位置。
*3、300平方米以上的医疗用房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1、是( ) 否( ) 其它( )
|
|
2、是( ) 否( ) 其它( )
|
|
3、是( ) 否( ) 其它( )
|
|
医疗废物处理
|
1、是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制度和应急预案。
2、收集、运送流程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3、暂存点的选点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签定医疗废物转移协议。
*5、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和保存。
|
1、是( ) 否( ) 其它( )
|
|
2、是( ) 否( ) 其它( )
|
|
3、是( ) 否( ) 其它( )
|
|
4、是( ) 否( ) 其它( )
|
|
5、是( ) 否( ) 其它( )
|
|
污水处理
|
*1、医院是否有污水处理系统。
2、是否能提供自测余氯登记记录。
3、是否有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报告。
|
1、是( ) 否( ) 其它( )
|
只查医院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放射诊疗
|
1、是否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2、是否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通过年度检验
|
1、是( ) 否( ) 其它( )
|
1为是。2为否,该机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
1、是否持有有效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医疗机构是否成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否做到双人开箱验收。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是否加锁。
5、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采用专用处方。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是否进行专册登记。
7、医师是否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药品处方资格。
|
1、是( ) 否( ) 其它( )
|
若无印鉴卡则此项目不用查
|
2、是( ) 否( ) 其它( )
|
3、是( ) 否( ) 其它( )
|
4、是( ) 否( ) 其它( )
|
5、是( ) 否( ) 其它( )
|
6、是( ) 否( ) 其它( )
|
7、是( ) 否( ) 其它( )
|
表2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意见表
现场审查合议意见
|
(1)通过 ( )(如通过,以下内容忽略)
(2)不通过( )(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其他问题
检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4)整改后复核通过(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合议意见
|
通过 ( )
不通过( )
(详见相关文件)
主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