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3月22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5676441@qq.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