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医院及各分院:
为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现将《周宁县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宁县卫生健康局 宁德市周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和《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宁卫基妇〔2021〕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内涵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 或行动不便,且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二、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主体要求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院,可开展家庭病床服务。2023年确定狮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村中心卫生院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试点单位,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内容。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量及服务能力相适应。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四)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注射和换药器材、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药品,以及必要的通信设备。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三、合理把握收治对象
(一)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进行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收治范围的家庭医生签约居民。
(二)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对象收治范围为: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同时,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符合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需进行换药、拆线、肌肉注射等治疗的,其所处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四、细化服务内容
家庭病床服务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提供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类,建床机构应结合自身服务能力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定期上门查体、观察病情和进行符合规定的诊疗,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需开具处方、开展检查化验项目。
(二)治疗项目包括针灸、推拿等中医服务项目,外科换药、 肌肉注射、皮下注射、导尿、导管护理、造口护理、治疗性灌肠、雾化吸入治疗、压疮的预防及护理、与收治疾病相关的医疗康复项目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三)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及隐血、心 电图、血糖、血压、生化、电解质、超声等。必要时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建床医疗机构完成。
五、规范服务流程
(一)建床管理
1.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服务 对象和护理环境评估是否建床,不符合建床要求的应耐心予以解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
2.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法定监护人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3.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方案。
4.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
5.注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建立家庭病床,应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其病史应反映中医诊疗基本情况。
(二)查床管理
1.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原则上每周查床1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可请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来会诊。
2.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 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法定监护人交代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天内完成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及时进行查床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三)护理管理
1.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方案。
2.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护士应指导法定监护人对患者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四)转诊管理
1.若患者病情加重或不稳定,由于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等 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及时通知法定监护人,并建议其转院治疗,同时办理撤床手续。
2.如拒绝转院的,需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愿意承担拒绝转院的不良后果。
(五)撤床管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或好转,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本医疗机构病房或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2.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单,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
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家庭病床撤床记录》。
3.建床患者(或法定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医师应 将该情况记录在《家庭病床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法定监护
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六、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一)质量管理
1.建床机构要规范家庭病床相关文书管理(参考格式附后) 逐步建立家庭病床质量评估机制,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定期评估。
2.建床机构要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建床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家庭病床建床、撤床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医护团队急诊急救技能等培训,严格落实诊疗规范,规范责任医生及护理人员家庭病床服务的日常监管、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向主管局报告。
3.家庭病床服务应与医疗机构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安全管理
1.建床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落实国家临床诊疗指南、技术 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相关诊疗指南和诊疗规范。家庭病床原则上不开展输液服务;建床机构确需为患者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静脉注射、较为复杂的换药、拆线、男性导尿等医疗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上级医师严格评估家中操作安全性,并充分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在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法定监护人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治疗或操作。
2.以下药物的注射剂型不得在家庭病床使用:抗菌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致毒药物、毒性药物、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及外机构配制的药物。
3.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七、规范服务收费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会诊费以及医保支付范围 等按照(闽医保〔2020〕100号)文执行,患者可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收费。家庭病床服务医保结算办法及医保不予支付的情形,建床机构在建床时要充分告知参保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
(二)其他符合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八、健全保障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宁德市周宁医疗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床机构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本地家庭病床相关制度。县总医院要大力配合,提供必要的医护力量支持,并制定详细的支援计划和名单,加强对建床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床机构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的服务能力,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逐步提升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
附件1
格式一: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格式参考
患者及家属:
您好,欢迎选择本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治范围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连续治疗,但因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适合在家中进行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收治范围为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本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收治范围的家庭医生签约居民。
二、建床手续
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
2.对属于收治范围的患者,医务人员告知患者或家属家庭病床诊治的局限性、有关医疗风险及患者和家属需要注意的事项;
3.患者或家属在知情了解有关情况后,愿意接受家庭病床服务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4.患者或家属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确定联系人,保证联系畅通;
5.与医师约定第一次上门服务时间。
三、服务内容
1.医生查床服务:一般每周查床1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
2.护理服务:护士按家庭病床医嘱进行护理服务与指导。
3.告知服务: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家庭病床诊治的局限性、有关医疗风险、疾病诊断与治疗措施、相关费用情况以及撤床手续。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交代病情,及时转诊。
四、您和家人的义务
1.提供的患者资料情况属实;
2.通讯方式确保准确畅通;
3.患者病情有变化及时与责任医师联系,或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
4.配合责任医师、护士对患者的治疗;
5.按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收费标准按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按要求办理建床、撤床手续;
7.病情不适宜在家治疗时应遵照责任医生要求及时转诊;
8.特殊治疗护理过程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陪伴与看护患者。
医疗机构
年 月 日
格式二: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格式参考
患者(监护人代) 同意接受 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患者(监护人代)已了解 责任医师讲解的疾病情况。
患者(监护人代)已了解日常注意事项,理解了病情变化时 家庭医疗、康复的局限性,尽力配合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患者(监护人代)已了解因服务地点和设备局限性,家庭病床服务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患者(监护人代)已了解有关收费项目、费用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同意及时支付。
患者(监护人代)已得到以下资料,同意医务人员讲述的注意事项。
1.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2.
(注:当患者本人不识字或不具备行为能力时,由其监护人代签)患者签名: 责任医师签名: )
(或监护人签名: 责任护士签名: 患者关系: )
本协议一式二份。
医疗机构
年 月 日
格式三: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参考
一、基本要求:参照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一章。
二、家庭病床病历内容包括建床录、医嘱单、病程记录、撤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和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三、建床记录内容:
(一)主观资料: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
(二)客观资料: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
(三)诊断:指建床诊断;
(四)治疗计划:包括进一步检查、药物与非药物治疗、健康教育等。
四、病程记录:是建床期间治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情况、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床意见、采取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和健康教育等。
五、医师应在建床、查床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六、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要及时粘贴。
七、撤床记录包括诊断、治疗过程、转归和撤床医嘱。
格式四:家庭病床建床录(病历首页)格式参考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身份证号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建床日期: 供史者(与病人关系):
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
体格检查:
既往辅助检查:
建床诊断:
治疗计划:
患者(或监护人)签名: 责任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格式五:家庭病床医师巡诊记录单格式参考
病案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病情变化及处理:(包括一般情况、症状、体征,新加辅助检查结果医嘱处理)
责任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格式六:家庭病床撤床记录单格式参考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建床日期 撤床日期
建床诊断: 建床天数:
撤床诊断: 查床次数:
小结:(发病情况、治疗经过、撤床时情况、撤床医嘱、带回药物等)
转归:治愈□ 好转□ 转院□ 患方要求撤床□ 死亡□
患者(或监护人)签名: 责任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0〕100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理顺家庭 病床服务项目价格,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和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为患者提供建床和查床等服务时收取。其他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建床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项目价格
(一)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二)为满足建床机构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促进家庭病 床服务模式创新和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费”收费项目。为稳妥有序推进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全省率先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一年。
(三)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包收费标准,由患者自愿选择 按项目或按服务包等不同的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方式的收费需求。
(四)为提高基层建床机构的服务能力,由基层建床机 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按规定收取家庭病 床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内部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视同为家庭病床巡诊,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家庭病床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价格,收费项目(服务包)内涵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建床机构上门服务不再收取出诊费;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不再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选择家庭病床服务包的不再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等费用;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和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上门服务不得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
三、医保支付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基本医保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的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建床费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巡诊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家庭病床服务的对象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每个治疗周期医保支付时限不超过3个月,每个年度医保支付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 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建床期间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建床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建床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于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和上述医保支付对 象以外的患者费用、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以及提供的诊疗服务以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为主的家庭病床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 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协同配套。卫健行政部门配套制定家庭 病床服务规范,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行为,加强上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医保部门应跟进做好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情况的监测,加强相关收费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建床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二)搞好试点示范引领。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 院要形成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远程 家庭病床巡诊服务规范,完善管理并优化流程,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规范远程家庭病床巡诊服务奠定基础。
(三)规范诊疗收费行为。各建床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 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耐心解答家庭病床建床对象的收费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包的建床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收费或按服务包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反映。
附件: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金额:元
计算机编码
|
项目编码
|
财务项目
|
财务编码
|
病案项目
|
病案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明
|
医保属性
|
省本级先行自付比 例
|
医保限用
|
|
1306
|
|
|
|
|
家庭
病床
|
|
|
|
|
|
|
|
|
013060000100
|
130600001
|
其他费
|
14
|
不统计
|
00
|
家庭病床建床费
|
符合资质的建床机构提 供家庭病床建床服务, 含建立病历(电子或纸 质病历)、询问病情、 听取主诉、病史采集、 体征检查、作出诊断并 制订治疗计划等。
|
|
次
|
100
|
“次”指三个月 为一次建床周
期,不足1次的 按1次收取。
|
医保
|
|
|
013060000200
|
130600002
|
其他费
|
14
|
不统计
|
00
|
家庭病床巡诊费
|
建床机构符合规定资质 的医务人员上门为建床 对象提供诊疗服务,含 定期查床、查看临床诊 断报告单和诊查、病程 记录、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并根据病情治疗 单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注 意事项等。
|
|
次/人
|
50
|
家庭病床巡诊费 每次最高收取
100元;同一天 同一个医务人员 重复上门巡诊
的,收费最高不 超过100元。
|
医保
|
20%
|
|
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金额:元
计算机编码
|
项目编码
|
财务项目
|
财务编码
|
病案 项 目
|
病案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 目 内 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
|
说明
|
医保 属性
|
省本
级先
行自
付比
例
|
医保限用
|
013060000201
|
13060000201
|
其他费
|
14
|
不统
计
|
00
|
远程家庭
病床巡诊
费
|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的 建床机构利用本建床机 构中级(含)以上职称注 册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监管平台视频巡诊系统,对本机构及基层建床机构发起的建床对象进行实时同步病床巡诊。含向患者询问病 情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开具处方等诊疗服务, 药房根据患者需求为患者配药、打包,系统自动对接物流公司配送, 保存互动视频和医疗文书记录并与发起机构进行诊后衔接。不含物流配送费。
|
|
次
|
40
|
限试点医院收取。同一天对同一建床对象多次进行远程家庭病床巡诊的,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费按1次收取。
|
医保
|
20%
|
|
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金额:元
计算机编码
|
项目编码
|
财务项 目
|
财务编码
|
病案项 目
|
病案编码
|
项 目名称
|
项 目 内 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
|
说明
|
医保属性
|
省本级先 行自付比 例
|
医保限用
|
0130600003
|
130600003
|
其他
费
|
14
|
不统
计
|
00
|
家庭病床
服务包
|
符合资质的基层建床机构在建床周期内按照家庭病床相关规范提供建床和巡诊服务,达到本次家庭建床疗效可撤床。含建床费、不少于24次的上门巡诊,结合疾病诊断必需的血糖监测、心电图和踝肱指数测定、低价基药。不含建床对象临床必需其他药物及其他医疗服务。
|
|
次
|
1850
|
“次”指三个月为一次建床周期 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收费,适用于不需要重复建床的患者收取;低价基药指日均费用低于3元(含)的基药;建床期间因病情发生变化退出家庭病床的按家庭病床实际发生的项目收费;符合规定开展的上门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收取。
|
医保
|
|
|
011100000140
|
11100000140
|
诊察
费
|
03
|
一般医疗服务费
|
01
|
院际会诊
(省内主治医师)
|
|
|
次
|
200
|
基层建床机构邀 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院际会诊按150元/次收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