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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信息来源:查看

渭南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请各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按以下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1、渭南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渭南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

2.年度自查报告必须全项目自查如实报告,不能有项目遗漏、弄虚作假等行为。

3.自查报告一式二份,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PDF格式)。

4.批发企业(包括:批发、批零兼营)自查报告报送至渭南市场监督管理局(渭南市市民行政服务中心西配楼626室,电话:0913-2930627,邮箱2362900228@qq.com);零售企业报送至所在辖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0日。逾期不报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依法处理。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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