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数字疗法临床实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海南省数字疗法诊疗中心(数字疗法临床应用推广基地)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13-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及电话:高炳乾,0898-65388329。
电子邮箱:bgs_yzygj@hainan.gov.com。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数字疗法诊疗中心(数字疗法临床应用推广基地)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数字疗法临床实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疗法诊疗中心(以下简称“诊疗中心”)是指经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评选认定,其承载数字疗法诊疗工作的实施与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诊疗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诊疗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数字疗法的应用为核心使命,为数字疗法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五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诊疗中心建设,组织开展诊疗中心申报、评审、认定等相关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配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诊疗中心的管理。
第六条 诊疗中心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疗法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诊疗中心根据自身专科建设重点构建本专科疾病的预防、管理、治疗的工作体系,初步形成诊疗中心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依托数字疗法提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和患者个人与家庭的疾病管理能力。
第二章 申报单位要求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强化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诊疗中心负责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及不良科研信用行为。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必须审核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实施数字疗法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具备已开展适用数字疗法产品应用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单位具备持续建设运行诊疗中心的专有场地、软硬件设施、专职人员等条件保障。
(三)申报单位具备突出的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数字疗法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申报单位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推广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诊疗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海南省数字疗法诊疗中心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推荐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二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择优向海南省卫生建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卫生建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为诊疗中心。
第十四条 拟认定的诊疗中心名单在海南省卫生建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海南省卫生建委员会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申报方。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海南省卫生建委员会发文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海南省数字疗法诊疗中心(数字疗法临床应用推广基地)”。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诊疗中心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数字疗法诊疗工作。组织开展数字健康解决方案,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全生命周期需求,利用数字技术与医疗场景的融合,产生、收集多维健康医疗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进而提供完整、个性的数字化诊疗服务。
(二)加强数字疗法业务培训。面向省内其他医疗机构普及数字疗法,面向全社会普及数字疗法的工作理念及疗效,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各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诊疗中心的服务能效和水平。
(四)强化数据安全监测,加强数据资源利用。加强对数字疗法有关用户信息保护技术的管理,严禁发生数据泄露等情况。
(五)诊疗中心应当建立诊疗中心专家库,根据需要整合产业数据、技术信息、人才等多方资源,不断深化数字疗法的研究和应用,提升诊疗中心诊疗分析水平。
(六)做好数字疗法成果宣传推广。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数字疗法工作简报,向媒体及人民群众推送数字疗法成果。
第十七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疗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支持。诊疗中心建设主体应加强人才、资金、服务等资源要素供给,推动诊疗中心高效运行,切实发挥诊疗中心快速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诊疗中心称号,且
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诊疗中心:
(一)诊疗中心所属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二)诊疗中心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三)诊疗中心在诊疗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诊疗中心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五)其他构成取消诊疗中心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