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以及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3.参加工伤保险都包括哪些单位呢?如果有单位没有依法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会怎么样?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4.那像建筑企业这类农牧民工比较多,或者是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该如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呢?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像建筑企业这类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因为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特别提醒一下,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住建部门是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5.如果单位职工真的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办呢?
答:首先,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这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还包括其他的的一些流程和项目,下面我简单的为听众朋友们讲解一下: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6.怎么区分受伤后是不是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的是,视同工伤工伤的第一条,当职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职工应第一时间去医院进行救治。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职工在正常上班期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但他本人感觉没什么大问题,没有选择去医院检查治疗而是选择回家修养,第二天发现该职工在家中死亡,死因心肌梗死。这种情况发生后单位角度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因该职工发病时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进行救治,工伤认定部门最终认定该职工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这样的案例提示我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有职工突发疾病时,本人应第一时间赶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单位角度也应该建议职工去医院进行治疗,这样既能更好的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也能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7.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由谁来向咱们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呢?
答: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8.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亲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9.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10.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1.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12.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3.工伤就医后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4.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按计发基数及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https://rsj.tongliao.gov.cn/rsj/flfg/2022-02/07/content_7d23a31efa7f420f8da9e87dd0b88f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