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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上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由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线索查处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材料,并填写《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相关资料。

(二)审批。接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材料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等级和拟奖励金额予以初步认定,并上报领导审批;举报奖励金额审批流程按照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期限为自接到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发放。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三、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重新审议认定。

四、各区(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市医保局联系人:余昕帆,联系方式:0754-81888755

市财政局联系人:岳本健,联系方式:0754-8817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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