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监察厅和省药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