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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试点运行经验,决定对《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 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中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修改后内容:

(一)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因欺诈骗保被解除协议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拒不履行医保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第十六条 医保部门每年年初将定点药店“红黑名单”、信用分级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奖惩。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有效期为 1 年;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有效期为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满后,转

入后台数据库。

二、《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 号)中“绍兴市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指标评分标准”部分指标修改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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