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试点运行经验,决定对《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 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中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修改后内容:
(一)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因欺诈骗保被解除协议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拒不履行医保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第十六条 医保部门每年年初将定点药店“红黑名单”、信用分级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奖惩。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有效期为 1 年;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有效期为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满后,转
入后台数据库。
二、《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 号)中“绍兴市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指标评分标准”部分指标修改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