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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中心发〔2022〕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信息变更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等14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等14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1)。
二、中止/终止协议
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终止履行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见附件2)。
中止/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恢复协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南医疗区太平路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4家定点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南医疗区太平路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见附件3)。
请海淀区、丰台区、怀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督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南医疗区太平路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京南医疗区太平路门诊部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费用控制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名单
2.中止/终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3.恢复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
序号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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