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全省各三级医院向省卫生厅提出了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申请。经研究,我厅同意备案,现公布《全省三级医院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录》(见附件1,以下称《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三级医院购用的抗菌药物品规,应在《目录》中对应的本单位所列品规之内,不得超出范围。
确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超范围购用的,应填写《三级医院临时购用抗菌药物登记表》(附件2),启动临时购用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二、《目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原品规备案目录可过渡执行至6月30日。
三、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管理,2013年7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公布备案同意二级医疗机构购用的抗菌药物品规,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在日常工作中,依据文件所列备案品规目录,有针对性地监督各二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