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戒烟服务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着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从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其中涵盖了防控戒烟工作;通过基本医保体系逐步提高疾病治疗保障水平,并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健康需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另外,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19年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从现阶段医保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并通过门诊按人头付费,部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措施,支持家庭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健康管理、健康促进等工作,戒烟药品、戒烟咨询等暂时无法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2020年7月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治疗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关于您提出“增加吸烟者参保费用的政策,引导吸烟者戒烟”的建议,国家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同一统筹地区统一制度内执行同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普惠性的社会公共政策,强调社会公平,其筹资水平不宜与个人生活习惯相挂钩。因此,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