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我市出台《关于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阜医保发【2023】3号),现对《意见》做出以下解读。
一、对医疗机构的支持:
(一)加强中医药医疗机构定点管理。中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加快推进医保定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提升定点申报的便利性。
(二)完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管理。将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新增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的必要条件,优先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中医大师、省级名中医等名医入驻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和门诊联网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探索“互联网+”中医药医疗服务。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可依托“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综合服务系统及医保移动端服务入口,开展“互联网+”中医问诊医嘱、处方流转、线上结算、线下调配煎药配送等服务,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加强价格管理
(四)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同项同价。
(五)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25%销售。
(七)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可溯源优质中药饮片按照省医保局要求,逐步推进将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平台采购,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三、对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支持
(八)强化中医药医保目录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结果,及时更新维护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代码库。将针灸等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九)规范中医药医保目录管理政策。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地方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地方民族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先行自付比例比照我市常规乙类药品确定,中药饮片先行自付比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按照10%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先行自付比例暂按照30%执行。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基于中药饮片等质量分级探索制定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标准。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饮片、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药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十)充分发挥中医药防治重大疫情的作用。在重大疫情时,将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明确提及的治疗所需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规定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四、医保支付方式给与支持
(十一)提升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当向中医医疗服务及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倾斜。结合信用等级评定,按协议约定向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周转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十二)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将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DIP付费范围,可比照上一级(或最高级)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中医医疗机构的费率(分值或调整系数)。探索将骨折中医治疗等中医优势病种及国家统一制定的日间病房中医病种,纳入我市日间病房治疗按病种付费范围,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三)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提供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的诊疗服务及医保报销。
(十四)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支付政策。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为目标,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探索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通过科学合理的医保支付政策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李兴武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799086转961